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規定進用之時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不得低於依勞動部規定之基本工資時薪;具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之人員,其時薪得以勞動部所定基本工資之 1.2 倍支給。
三、時薪制助理人員以基本工資時薪進用,經考核 113 學年度獲甲等,且完成 113 學年度在職訓練 9 小時以上者,依下列服務時數晉薪(採計 113 學年度累計時薪,支領說明二專業加成者不重複支給久任晉薪)(1.2 倍與久任者只能擇一,不可申請兩項):
(一)、達 800 小時:加計百分之五。
(二)、達 1,600 小時:加計百分之十。
(三)、達 2,400 小時:加計百分之十五。
(四)、達 3,200 小時:加計百分之二十,最高並以加計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地方政府得就晉薪另定優於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