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運動部 114 年 10 月 21 日運競(七)字第 1140350514 號函辦理。
二、依據 114 學年度各級學生運動聯賽(下稱學生聯賽)競賽規程規範,參賽教練應取得各該運動種類特定體育團體所發於有效期限內之教練證照,以符合參賽資格(本項已於 111 學年度進行宣導,並在 113 學年度正式實施)。
三、為因應 COVID-19 ,前教育部體育署已依法公告教練及裁判證照效期展延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惟近期面臨大量換證及報考新證,恐影響發證作業。
四、為使各校順利參與學生聯賽期間各階段賽事,請各學校所屬帶隊教練持有效期限內舊式教練證報名或已考證合格尚未取得教練證者,請洽各特定體育團體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並繳交學生聯賽承辦單位彙整。
五、上開事項務請配合辦理,以利運動部續處。此外,該部已同步函請各該特定體育團體協助提供開立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請與各學生聯賽承辦單位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