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106014 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原定報考資格略以,持有鑑定證明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修正刪除「中等教育階段」,爰持有「中等教育階段」之鑑定證明者,將不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報考資格。
三.若有相關疑義請洽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徐小姐,電話: 03-4227151 轉 57150 。
四.檢附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規定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