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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有關「11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障字第 1140000041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5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42802060A 號公告委由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15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試務工作。

三、旨揭招生訊息公告:

 (一)甄試網址: 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

 (二)簡章發售: 114 年 11 月 6 日起至 12 月 9 日止。(10 月 27 日網站公告簡章電子檔)

 (三)網路報名: 114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 時起至 12 月 8 日晚間 11 時 59 分止(團體報名: 114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12 月 8 日。個人報名: 114 年 12 月 2 日起至 12 日 8 日止)。

 (四)學科考試日期: 115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2 日。

 (五)術科考試日期: 115 年 3 月 23 日。

 (六)網路選填志願日期: 11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時起至 6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四、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期間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 鑑定證明須為就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等教育階段期間所核發,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期間仍為有效期。所載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皆為空白者,視為永久有效。

五、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 「應屆畢業生」不得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報名期間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 「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肄)業已逾 1 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須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附錄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

 (五)於高級中等學校就學期間,若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已繳回鑑輔會證明),不得持該證明影本報考本甄 試。

 (六)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七)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六、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之考生,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輔會證明者,應持以下任一證明,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一)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ICD 診斷」欄位內,代碼為以下 其一: G80 、 G80.0 、 G80.1 、 G80.2 、 G80.3 、 G80.4 、 G80.8 、 G80.9 。

 (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 二),經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內之醫院,就考生障礙類別辦理檢查後 09 0 出具。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15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5 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115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5 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五)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報考自閉症障礙別之考生,若非持有自閉症類之鑑輔會證明者,應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ICD 診斷」欄位內,代 碼為以下其一: F84.0 、 F84.5 或括弧中註記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11】。若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ICD 診斷」欄位不符上述代碼者,請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 (處)核定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八、報考學習障礙之考生,僅得持鑑輔會證明報考。

九、本甄試低(中低)收入戶、離島地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告之 113 至 115 學年度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之考生及其陪考人員 1 名得申請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詳細補助方案請參閱簡章內容。

十、檢附本甄試考生服務問與答及視障好讀版各 1 份供參。

十一、 115 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相關問題請洽(03)4227151 轉分機 57148 、 57149 、 57150 。電子信箱: ncu57149@ncu.edu.tw 。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巴佩珺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6
公告時間: 2025-11-03 09:01:00
最後修改: 2025-11-03 09: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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