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 年 11 月 7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2846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 15 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分別申請為鼓勵準公共幼兒園招收 2 歲幼兒補助經費,申請、補助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基準: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招收總人數,達 6 人以上未滿 9 人者為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 9 人以上未滿 17 人者為 20 萬元、 17 人以上者為 25 萬元。
2.依本府轄內準公共幼兒園招收 2 歲幼兒園人數核定支補助額度,另將視 115 年 3 月 31 日招收幼生情形再予調整。
(二)審查要件: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請各機構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各項基本設施設備檢核基準」及各機構上傳至填報系統照片為審核參據,各機構就尚未符合檢核基準項目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三)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
(四)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第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
(五)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相機每臺 1 萬元、攝影機每臺 3 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 2 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機構總補助經費 15 ,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各機構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准則第 13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七)為落實政策效能,本府就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等項目,內入日常察查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三、相關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