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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重申請各單位應落實學校運動教練之管理,並依相關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一、依據運動部 114 年 11 月 10 日運競(六)字第 1140350714 號函辦理。

二、請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持續落實管理所屬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5 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備文通報運動部撤銷證書。

主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薛禾渝
連絡電話: 03-8462860#372
公告時間: 2025-11-12 16:03:00
最後修改: 2025-11-12 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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