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1 月 1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6335 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知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5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2351@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徵實習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簡歷表格式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