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1 月 17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2912 號函辦理。
二、本輔導案之精神係為輔導人員進班輔導以提升教學品質, 為落實旨揭計畫之執行,下述情事不予核銷經費:
(一)非核定之輔導人員不得支用本案輔導經費。
(二)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倘涉大幅變更,應事先報府同意方可 執行,倘執行未經核定之內容,將撤銷相關輔導經費。
(三)輔導鐘點費係以入園輔導時間起算,路程時數不得支付 經費,同 1 日同 1 園之輔導僅得以 1 次計。
(四)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 者,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幼兒園及輔導 人員參與本府相關計畫之資格。
三、倘申請增能研習,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如涉及主題、 課程内容異動、變更辦理日期、地點或講座因故無法授 課,由本府本權審核;亦請各園所課程內容執行之妥適性,並嚴禁廠商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行為。至有關「講座(助理講座)鐘點費」及 「講座(助理講座)差旅費」,請依規定辦理,不得因經費剩餘數而另行支應非屬本案規定可支應之項目及額度。
四、本補助款係專款專用,執行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五:相關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