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表現優異之運動選手 能夠運用所學運動技能,持續投入運動人才培育,並期待運動選手 在未來生涯發展上能無後顧之憂。從選手培訓到進入職場成為專業 教練,皆能受到完善照顧,使本縣運動發展得以生生不息,營造友 善運動選手培訓環境,特訂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並具學生身份,接受田徑、射箭、跆拳道、游泳、輕艇 (不含龍舟)、鐵人三項、舉重、網球、軟網等運動訓練之在地潛 力運動選手,各單項至少一名,名額視狀況得以流用。
三、補助期間:114 年 1 月至 12 月。
四、補助名額:各階段大專(含)以上、高中(含)以下共計 41 人(名額視申請狀況得相互調整)。
五、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縣之運動選手【高中(含)以下需就讀本縣學校】。 第一級: 1.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2.曾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第二級: 1.全國大專運動會,最優組獲得前二名者。 2.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二名者。 3.曾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青年、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 第一名者。
(二)檢附在學證明或學生證(需蓋該學期註冊章),應屆畢業生請檢 附畢業證書。
六、錄取資格:由審查委員依級別、獲獎次數、年度擇優錄取,當年 度賽事,只能採計最優成績一項。
七、補助方式:每人每月 4,500 元。
八、申請期限: 請備妥附件所列之證明文件及資料,於 114 年 11 月 24 日(一) 前寄(送)達花蓮體中楊淑貞老師收,逾期不受理,本案聯絡人電 話:楊淑貞老師 03-8462610#203 。
九、錄取公告:審查後錄取人員將另案通知,並刊登教育處處務公告, 未錄取人員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