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1 月 20 日臺教學(六)字第 1142805231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軍訓教官寒暑假出國應依「軍訓教官出國作業規定」辦理。
三、出國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實施,並不得影響單位正常業務、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之遂行。
四、同校(單位)同時申請出國觀光人數過多時,其優先順序,由各校(單位)依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自行排定。
五、大專校院中校階(含)以下軍訓教官寒、暑假出國核定公文,應檢附線傳資料表、學校行事曆及前往警示地區報告書,於校長核定後副知教育部辦理線傳作業。
六、請教育部各機關單位軍職同仁確實依據教育部「軍訓教官出國作業規定」第 9 點第 5 項:「返國後須檢具護照影本及核准公文送請軍訓主管核閱,逾期未返國,各主管單位 (學校) 除應速作處置外,並須及時報部,另依規定議處;各級主管如有考核管制不實者,應受連帶處分。」辦理。
七、檢附教育部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