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12 點規定,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招生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於履約期間辦理招生,應訂定招生規定;其內容應載明優先招收之對象、招收人數、登記時間、錄取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經地方政府備查後,於招生登記 1 個月前,公告於網站。
(二)優先招收對象: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
2.除身心障礙幼兒須經由地方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優先入園外,其餘各類應並列為優先招收對象,不得另訂排序順位,亦不宜依年齡順序招收。
(三)申請就學人數超過可招收人數時,應採公開形式辦理抽籤。未抽中者依抽籤順序全數列入備取名單;登記人數未額滿時,全數錄取。
(四)屬企業、機關(構)設立、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團體法人附設(屬)幼兒園者,倘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後仍有餘額,得依前三款規定辦理。另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中心倘優先招收員工子女與孫子女及需要協助幼兒後,仍有收托餘額,得招收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
(五)各園規劃各階段之登記、抽籤及報到時間等,應考量家長工作提供合宜、便民之辦理時間。
二、調整師生比業納入準公共機制第 3 期程合作要件,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於 115 學年度達成 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各班師生比 1 比 12 之目標,以符合本要點第 8 點師生比 1 比 12 之規定。
三、請貴園招生規定之 115 學年度各班級可招收人數務必與契約附件約定數一致,以符合本要點第 8 點師生比 1 比 12 之規定。
四、為利家長查詢各園招生訊息,請貴園於115 年 2 月 24 日函報本府備查,至遲於115 年 3 月 13 日前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招生簡章,公告各園招生簡章於前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五、提供填報系統簡章上傳操作說明及招生簡章示例各 1 份,請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參考運用並得依實際情形調整,招生簡章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招生學年度及教保服務機構全名。
(二)招生對象順位及各類身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各階段招生期程(含不同招生對象之登記、抽籤、公告錄取結果、報到、註冊、開學時間)。
(四)備取名單保留期限及遞補機制。
(五)招生作業負責人及聯絡資訊。
相關檔案資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