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國民體育法第 5 條及 12 條。
二、目的:強化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推動身心障礙運動之服務能量與效能,輔導以「銜接適應運動政策」、「盤整跨域服務資源」、「強健服務系統韌性」及「典範學習效益擴散」等核心目的出發,建立強韌綿密運動服務體系,落實達成「愛運動動無礙」願景,讓每一顆愛運動的心都能無障礙的參與。
三、活動辦理期程: 115 年 1 月 1 日(星期四)至 115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六)。
四、計畫送件期限:即日起至 12 月 19 日下午 5 時止,逾期將不納入初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