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花蓮縣 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計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1 年 07 月 1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78505A 號令頒「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 」及「花蓮縣教育處辦理藝術人文科技類競賽獎勵原則」辦 理。
2.請各校辦理完成後於 114/12/30日前,免備文檢送結報表一 式兩份至本府辦理核結。
3.會計子目代號: CG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