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學校於學生服裝儀容管理時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有繞道處罰等規定
1.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 110 年 4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52170 號函示,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2.部分學校利用「繞道處罰」的方式管理服儀不符規定的學生。表面上已按上開規定執行,要求不符規定的同學完成書面自省、靜坐反省等正向管教措施。惟實際上,如果累積幾次靜坐未到或累積幾次書面反省未交,就仍會被記警告或愛校服務;如此「轉彎處分」的方式顯然和立法意旨不符,請修正。
3.若涉及處罰部分請於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上傳。
4.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訂定之。
附檔為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