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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有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請查照。

  1. 依據本府人事處 114 年 12 月 19 日府人訓字第 1140243202 號函辦理。
  2. 為配合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爰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後續另由移民署函請當事人之原服務機關查核確認。
  3. 依內政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應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赴陸應向本部申請許可者,除通知本部移民署外,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考量 115 年元旦及農曆春節連假將至,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前述赴陸須申請許可規定。
  4. 餘詳如附件。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邱世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公告時間: 2025-12-26 11:32:00
最後修改: 2025-12-26 11: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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