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5 年 1 月 7 日府體競字第 1150003333 號函暨「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旨案涉及選手權益,惠請轉知相關資訊:
(一)設籍桃園市 10 年以上之績優運動選手,於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所獲參賽成績如符合上開要點規定,且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得提出就業輔導申請。
(二)本案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止,有意願者請檢送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至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寄送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1 號),審查結果另函通知。
三、有關「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請至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網站-業務資訊-法規資訊( https://www.dst.tycg.gov.tw/News.aspx?n=11849&sms=14841 )下載;另申請表請至上開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 https://www.dst.tycg.gov.tw/News.aspx?n=11866&sms=14848&_CSN=0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