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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轉知
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專設幼兒園)教師寒暑期到園服務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5600043 號函辦理。
-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6 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 復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立幼兒園準用「教師法」聘任者,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準用「教師請假規則」。又「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前揭寒暑假期間指「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下簡稱假期辦法)第 4 條規定之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
- 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為衡平家長收托需求,因應教學需要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調整教保服務期程較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4 條所定教保服務期程起訖日期長,惟其所聘用之教師屬準用「教師法」規定之人員,應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規定,比照國小寒暑期之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前開期間除返園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園,起訖日期依假期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並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所定事項。
- 另公立專設幼兒園教師於前開未到園期間,務請安排代理人員從事教保服務,以維護幼兒受教權益。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5
公告時間: 2026-01-19 09:55:00
最後修改: 2026-01-19 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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