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2 月 1 日府教設字第 1140231041 號函及 115 年 1 月 16 日府教設字第 1150014091 號函辦理。
二、本府相關協助作為摘要如下:
(一)針對有工友編制之學校:由各校工友或校內及社區相關人力協處,如有清運大型回收垃圾及聘請臨時人員協助清運等需求,相關費用由學校業務費支應,倘若學校有經費不足之需求,請學校提報本府教育處總體計畫,就個案需求評估後,酌予補助。有前述情形之學校,請學校參考本府 115 年 1 月 16 日府教設字第 1150014091 號函辦理「115 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設備」總體計畫申請。
(二)針對無工友編制之學校:考量校園清潔維護所需,本府已於本(115)年度依規調增「無工友人力校園清潔維護工作費」並納入各校預算內,以面積未滿 0.5 公頃,補助新臺幣(以下同)4 萬元整/年為例,已於本(115)年度調整為補助 7 萬 3,000 元整/年,調增比率為 82.5%,應能補足學校所需。
三、綜上,倘若學校有本案垃圾清運問題,請全面盤整需求並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