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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檢送「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份,請踴躍推薦,並於115年3月2日(星期一)前,將推薦表(word檔)、 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傳至te3921@hlc.edu.tw,並依說明將紙本資料一式6份送至本府教育處,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52600106 號函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依本要點第 3 點所定受獎對象資格條件,就被推薦人各項資格確實辦理審核及查證;並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略以,針對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倘有不實或錯漏情事,應就相關人員依情節從嚴議處。另所遴薦人員於教育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應即時函報教育部;嗣後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形,亦應報請教育部撤回其推薦。

三、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4 目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於每年 1 月 15 日至 3 月 31 日以前,向所屬或所在地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並依本要點規定名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四、各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及幼兒園提出推薦後,由各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5 目規定辦理初審評選,併將其所推薦人員納入遴選推薦考量。

五、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推薦表請依各欄位之填寫說明詳實填寫,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數字、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上傳資料不全或無法完成上傳等問題,請被推薦人,提交之電子檔規格、資料字數等均須符合規定。
(二)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請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不另案通知);另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三)現任公私立大學(包括直轄市立大學、教育部所屬一般大學、空中大學及技專校院)、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參選,請將推薦表紙本(含電子檔)、相關佐證資料( PDF 檔)及照片( JPG 檔)等資料,送所屬主管機關(單位)彙辦。
(四)申請師鐸獎教學組別之被推薦人,須於佐證資料區上傳教案及優秀教學策略;行政組別之被推薦人則視實際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獲獎者之教案及優秀教學策略作品將刊載於本部良師興國網站,並同步於 CIRN─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公開分享,以期於獲獎後提供教育現場優良教學示例,促進教學經驗交流及資源共享,尚非作為師鐸獎評選評分項目,評選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請勿裝訂;所附各項資料經評選後留存於本府備查,概不退還。逾期送達或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倘送件格式不符或逾期送達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人員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
(六)請提供近半年內拍攝之「彩色正面照片」1 張,以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 張(橫式、直式各 1 張)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 JPG ,每張檔案大小為 2MB 至 8MB ,照片須畫質清晰,解析度高,以大尺寸圖片為佳。

六、有關被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及是否涉有本要點第 3 點第 3 款消極條件情形,請於學校初審時確實嚴格審查後始得推薦,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檢附本要點(如附件 1 )、 115 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如附件 2 )、推薦名冊(如附件 3 )及 115 年師鐸獎推薦名冊【範例】(如附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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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1. 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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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2.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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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3. 115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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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4. 115年師鐸獎推薦名冊【範例】.ods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發布者: 張文憶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5
公告時間: 2026-01-20 10:34:00
最後修改: 2026-01-20 1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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