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重要 公告 有關「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請貴園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貴園依前揭修正規定確實下列事項:
(一)本要點第 12 點,明定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自 115 學年度起,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至現役軍人之認定,則請應依「兵役法」規定辦理,得於報名時查閱幼生家長之「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以為佐證;其餘招生規定,請另依本署 114 年 12 月 9 日府教特字第 1140242709 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要點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明定原申請加入準公共機制時,其每月收費數額低於育兒津貼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自 115 學年度起始進入機構就讀之第 1 胎幼兒,每人每月收費數額應為 3,000 元、第 2 胎 2,000 元、第 3 胎以上 1,000 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收取費用;至 115 學年度以前進入機構就讀之幼兒,仍維持原家長繳費額度至該幼生畢業或因故離開該園止。倘經離園後再入園者,視同為 115 學年度新入園身分。
(三)本要點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5 目,明定如有幼兒被登載於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但全學期卻因故長期請假致有未實際就讀之事實,為避免影響幼兒實際就學權益,爾後不再協助支付是類幼兒之家長繳交費用與原收費間之差額予教保服務機構。
(四)本要點第 19 點第 5 項,明定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勞動基準法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嚴重影響幼生健康與安全或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時,本府應即刻與其解除契約,並參酌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意願,提供幼兒就學之必要協助,以維護幼兒就學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