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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公立幼兒園辦理「114學年度第2學期公立幼兒園就學補助」經費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1 月 9 日 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案計畫經費於核定時,已先行扣除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賸餘款 後核定。
三、為縮短撥款期程,本案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貴校免附領據報府辦理請款(會計子目代號: CE5035 ),由本府依核定表逕撥付經費至貴校,請轉知校內出納、會計等相關人員配合辦理。
四、本案公文已於 115 年 1 月 29 日 以府教特字第 1150018869A 號 函知(諒達),惟原函所附附件檔案內容有誤,請以本處務公告之經費核定表所列金額為撥入學校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