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案本府前以 114 年 11 月 18 日府教體字第 1140227753A 號函核定各校在案。 二、請於活動結束後 20 日內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府核結(免備文), 倘有結餘款,縣屬學校請將「 繳款書影本」併同送府核結。
三、尚未核結學校:
國風國中、秀林國中、化仁國中、新城國小、月眉國小、新社國小、三民國小、紅葉國小及立山國小等 9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