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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哺(集)乳時間之班級人力配置疑義案,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2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0008591 號函辦理。 |
| 二、 | 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前 2 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同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依上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爰哺(集)乳時間之安排,仍應依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實際需要,尚非由雇主逕自排定。倘雇主有其他考量,可與受僱者協商合致,惟協商不成,仍應依受僱者實際需求分配。 |
| 三、 | 至案內有關幼兒安全、人力配置及幼兒最佳利益優先原則及其他教保員勞動與職業安全等事項,涉及班級人力配置規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第 4 項師生比之規定辦理,各園(校)應考量教保工作之專業性及規模大小、人力及業務分配等因素,在不違反師生人數配比規定下調配教保服務人員。 |
| 四、 | 綜上,前揭哺(集)乳及師生比相關規定,旨在保障教保服務人員哺育子女權益及維護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爰為兼顧雙方權益,仍請依規定提供哺(集)乳時間,並應視實際需要合理調度園內教保服務人員,於該人員哺(集)乳時間協助照護幼生;另哺(集)乳時間適逢園內人力不足調配協助照護幼生時,雇主得與受僱者妥善溝通協商調配哺(集)乳時間,惟協商不成,仍應依受僱者實際哺(集)乳需求分配,並調配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照護幼生,以兼顧教保服務人員及幼生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