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5177
公告 有關代理教師如因申訴、訴願或法院判決追溯變更敘薪等級,其相關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是否需追溯變更,以及追溯補發薪資差額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請查照。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115 年 2 月 1 日代教產字第 1150100020 號函辦理。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 年 1 月 28 日做成 112 年度簡更一字第 34 號判決,為全國首件代理教師因法院判決追溯變更敘薪等級之案例。考量 114 學年度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實施後,因年資採計方式引起爭議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案件導致追溯變更敘薪等級為經常發生之現象,處理方式轉知各校週知。
三、經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函詢,相關機關答覆如下:
(一)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2 年 11 月 21 日保費團字第 11260326730 號函: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無追溯變更投保薪資之機制,不須追溯變更投保薪資。但若聘期尚未終止仍在該敘薪通知有效期限內時,須向後變更投保薪資。
(二)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68095 號函:勞工退休金部分應依變更後敘薪等級變更投保薪資,並補提繳退休金,惟其補提撥作業相關細節,請洽詢學校所在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事處。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2 年 11 月 20 日健保承字第 1120641366 號函:投保單位應依規定追溯申報調整健保投保金額,並依核定後之投保金額補繳差額保險費。
(四)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4 年 6 月 20 日北區國稅三重綜徵字第 1141187161 號函:薪資部分應依原給付年度併入該年度所得稅,由國稅局發單補繳所得稅差額;若法院判決有涉及依民法加收延遲利息時,延遲利息則併入實際給付年度繳交所得稅。
四、檢附相關機關答覆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