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5 年 2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150027944 號函及本縣 114 年度第 1 次性別平等促進委員會提案十二決議續辦。
二、各校宣導場次之講師已由各局處協助安排如附件,倘有宣導時間調整或其他宣導相關事宜,請逕洽各局處連絡窗口確認。
三、另請擔任講師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教育輔導分團團員所屬學校同意核予出席之團員公(差)假及課務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