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本府 115 年 3 月 17 日府行管文字第 1150050320 號函。
2.每日寄達花蓮縣政府之信件與包裹數量龐大,為縮短本府行政單位辨識與人工查詢時間,
建請各級學校於提供寄件人收件資訊時,務必包含「局處名稱」及「科別」(例如:教育處學務管理科、主計處基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