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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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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填 極重要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縣「114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第2梯次,請於115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請查照。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同國教署)114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0747 號函暨115 年 3 月 13 日府教課字第 1150048980 號
  • 函辦理。
  • 本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1. 實施對象:本府轄屬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 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含任期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2. 本縣分 2 梯次辦理,第 2 梯次只辦理 115 年度臺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
    3. 執行期程: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4. 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教師於 115 年度繳 交報名費並完成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 者,核予補助:
      1. 教育部 115 年度第 1 次台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限擇 B 卷或 C 卷認證考試(考試日期 115.03.08),每師每次新臺幣(以下同) 250 元 。
      2. 客家委員會 115 年度第 1 次中高級認證考試    (考試日期 115.3.14),每師每次 250 元。 
  • 申請作業:
      1. 申請期限: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前。
      2. 檢附資料:貴校請於校內完成初審,及彙整並核算校內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附完成核章之經費申請表(附表 1 、附表 2)及檢附相關證明,以紙本依限逕送本府申請補助(免備文)。
      3. 計畫核結:請於 115 年 7 月 30 日前,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 ,請學校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 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 」繳回。
      4. 申請原則:教師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任 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得向本府申請報名費。
  • 旨案經費不足已與國教署經費調整中,待經費入庫後第 1 梯次與第 2 梯次同時發放。

主辦單位: 教學課程科
承辦單位: 教學課程科
發布者: 江瓊紋
連絡電話: 03-8462860*580
公告時間: 2026-03-26 11:52:00
最後修改: 2026-03-26 12:06:06
點閱數: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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