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019O號函辦理。
二、由各校(園)教保服務人員自行至相關諮商輔導醫療院所進行心理諮商,並以校(園)為單位依申請作業檢核表檢附相關資料,於115年10月30日前報府申請。
三、本補助總名額限15人,每人最多補助 4 次,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600元整,未達1,600元請依實際金額覈實填列;收據年度須於115年內。申請額滿後將再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