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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容器具專案檢驗及查核結果公布資訊,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4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35163 號函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5 年 4 月 10 日 FDA 北字第 1159020995 號函及本署 115 年 3 月 11 日召開「115 年度國民中小學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訪視計畫輔導訪視行前會議」紀錄辦理。
二、針對食品容器具包裝之食品接觸面(如塑膠、不鏽鋼、紙)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均於每年執行食品容器具專案,相關檢驗及查核結果已公布於「食品查核及檢驗資訊平台」(網址: http://www.fda.gov.tw/Testing/index.aspx?idx=2&keyword=%u5bb9%u5668 ),建請學校參考運用,並優先選用檢驗合格之業者產品,以維校園食品衛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