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127325
轉知 檢送「114學年度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簡章」,請公立學校符合資格之教師,經各校同意後向教育部報名,請查照。
一、依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及「教育部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辦理。
二、為聘任具備特殊教育行政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教育人員,擔任本部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以協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並提升特殊教育相關推展服務品質,辦理旨揭遴選作業。
三、本次徵求以全部時間擔任旨揭中心之專業工作人員,請貴校向本部推薦符合資格人員參加遴選,相關遴選要項說明如下:
(一)參加遴選之專業工作人員,須具備以下資格:
- 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 具備文書處理及基本電腦軟體應用能力。
- 具備身心障礙教育經驗及服務熱忱。
- 具備鑑定安置相關專業知能。
(二)本次專業工作人員遴選名額為 3 人,必要時得增額錄取,任期自 115 年 8 月 1 日至 116 年 7 月 31 日。請有意願參加遴選專業工作人員之教師,經現職服務學校同意,並於 115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前備妥報名表、備審佐證資料寄至本部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地址: 511 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一段 306 號)。
(三)遴選程序,由本部國教署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另行通知。
(四)本案專業工作人員之權益如下:
- 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五)受聘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權益、應遵守義務,及考核與獎勵,詳如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