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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地方特色全民運動活動計畫調整及新設原住民族及重點發展特色運動活動計畫
依據:依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全民運動署)「114-115 年地方特色全民運動活動申辦、審查及補助計畫」辦理。
一、目的:
(一)為推展原住民族運動,縣市政府舉辦之原住民族專案各項運動活動或課程中原住民族身分者應達 50%以上,並宜配合節日、整合縣市既有資源與連結多方通路,提供適合原住民族參與之活動或課程,俾保障原住民族運動權。
(二)運動課程規範:每課程(班)期程至少 12 週,上課總時數至少 1,800 分鐘(每週建議至少 150 分鐘為原則),參加學員至少 20 人(參考內政部所訂離島地區及偏遠地區,得調降為至少 10 至 15 人等),參加學員固定,每學員出席率至少達 60%。
二、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25 日下午 5 時止提交申請。
三、每案皆須紙本正本與電子檔,逾送期限:即日起至 115 年 5 月 25 日下午 5 時止,逾期將不納入初審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