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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行政公告 有關繳回「114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非留存賸餘數 」,請各校於115年5月29日前將紙本付款憑單第一聯寄(送)本府教育處設施科辦理非留存賸餘款繳回事宜。
一、依據本府 115年 5 月 21 日府教設字第 1150097318號函辦理。
二、有關繳回「114 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非留存賸餘數 」紙本付款憑單第一聯請於 5 月 29 日前免備文寄(送)本府教育處設施科或傳送核章電子檔至承辦人即時通。
三、寄出紙本付款憑單後,再請各校於 115 年 6 月 3 日中午前開立付款憑單,單獨打包為一個批號並放行。
四、 注意:5月 31 日以前放行之付款憑單,支付科會統一退件,請重新依照上述時間辦理。
***【非常重要】付款憑單請各校出納放行至財政處支付科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日中午***
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教育處設施科承辦人,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