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6 月 10 日府教學字第 1150105797 號函辦理。 二、詳見附件敘獎建議名單的注意事項。 三、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暨獎勵標準表第 19 項規定辦理。學校只要有教學事實且在當學期內教學認真,績效優良教師皆屬獎勵範圍內。(但不含幼兒園之教保員) 四、公務填報 8084 :填報範例,職稱:導師,不必寫年級及班別,如二甲導師,寫導師即可。 五、核章紙本,請用公文上表格,會議紀錄各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