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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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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有關非特定體育團體於1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所核發之合格教練、裁判證照應予認可,請查照。

一、依據運動部全民署 115 年 6 月 26 日運全署休(一)字第 1150004048B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期間內,受該總會輔導之團體自行辦理教練、裁判培訓活動之合格人員所領受之教練、裁判證照,應予認可。

三、其餘非特定體育團體之全國性運動團體依其章程權責自行辦理之教練與裁判講習,其合格人員所領受之教練、裁判證照,尚無須以該總會備查為前提,併予敘明。

  • 1150626運動部全民署來函1150004048B.pdf
    1) 1150626運動部全民署來函1150004048B.pdf
主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薛禾渝
連絡電話: 03-8462860#372
公告時間: 2026-06-30 16:38:00
最後修改: 2026-06-30 16:39:21
點閱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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