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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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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05

公告 為有關本縣11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普通班代理教師甄選(含再聘)核備作業,115年7月10日(星期五)現場審查照常舉行,惟請留意自身安全,倘確有困難,可於第二次審查辦理

一、依據本府 115 年 7 月 2 日府教學字第 1150127596A 號函辦理。

二、本府訂於115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第一次審查)115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第二次審查),於本府教育處第二會議室辦理審查作業,倘有疑義,請現場說明或攜帶職章修正。

三、再次提醒各校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甄選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1 、錄取名冊」、「2 、甄選簡章」、「3 、教評會紀錄」、「4 、錄取人員學經歷證件影本」、「5 、甄選簡章刊登選聘網佐證資料」、「6 、各類留職停薪、延長病假等核備函(無免附)」、「7 、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核結果」等資料。

(二)再聘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

1、再聘名冊(務請敘明代理【估缺】原因、聘期及再聘次
數)。

2、 114 學年度代理(課)教師甄選錄取證明文件(含本府核備公文或公告之統一分發名冊)。

3、再聘教師符合該任教類科合格教師證影本,或偏遠、特殊偏遠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1)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為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理(課)教師。(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理(課)教師。(3)再聘教師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附當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內容須敘明該師服務成績優良,且聘任該師符合學校現行校務需求;符合三、(二) 3 ( 2 )者,須併予敘明具出缺科(類)專長)。

4、各類留職停薪、延長病假等核備函(無免附)。
5、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核結果。

四、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查詢結果確認前,擬聘任人員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以書面具結無不得聘任或任用之情事。爰如已檢附「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核結果」則無須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邱世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公告時間: 2026-07-09 09:48:00
最後修改: 2026-07-09 10:40:27
點閱數: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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