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7 月 7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61975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請各校加強宣導,並落實食安相關規定及食品衛生之自主管理,以維護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