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運動部 115 年 9 月 4 日運產(一)字第 1150401206B 號函辦理。
二、鑒於運動產業已成現今學術與實務顯學,研究產能充沛,旨揭要點階段性推動與獎勵任務已完成,回歸市場機制,爰廢止旨揭要點。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何專員,電話:( 02 ) 8771-1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