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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雲林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請轉知符合資格之學生家長,請查照。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 115 年 9 月 7 日府教特二字第 1152444054 號函及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次: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三)係指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三、符合資格者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由各校於註冊時依要點逕予減免。
四、本案申請程序:由學校審核無誤後(所有紙本資料檢查詳細並一致),於 11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紙本資料逕送雲林縣府特教科憑辦(640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 段 515 號),逾期或缺件者,恕不受理。
五、有關家庭所得總額: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補助款者,請轉知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務必檢附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應包含父母親及學生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