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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督導實施計畫(含檢核表及學生名冊)」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及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 為督導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安置特教學生之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運作情形,提升特殊教 育工作推動成效,於每學年結束後進行前一學年度特推會督 導相關事宜。
- 請學校依據 114 學年度特推會運作情形辦理以下各項工作:
-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核表」填寫完畢後核章,並列印 114 學年度鑑輔會核 定之特殊教育學生名冊檢附於後。
- 於 115 年 10 月 23 日(五)前至本府教育處「校務系統」/「新公務填報」完成填報(編號8236),並將核章後檢核表掃描檔(含特殊教育學生名冊)及114 學年度歷次特推會會議紀錄電子檔,上傳至「新公務填報」系統,紙本於學校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