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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針對居家托育人員訪視輔導流程與管理原則」發布令1份,請查照。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 及管理辦法。
二、訪視後如有缺失,應立即開立花蓮縣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缺失改善通知單 (如附表一),並主動提供「陳述意見紀錄表」空白表單(如附表二),明確告 知托育人員陳述意見之截止日期,若逾期未表示意見,將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 權利,於「實地查訪紀錄表」詳實記錄提供陳述意見表單之日期及要求的繳回 日期。
三、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訪視輔導流程(如附表三)。
四、檢附相關文件,請詳閱「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訪視輔導流程與管理原則」,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