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103學年度正式專任輔導教師聯合甄選第2次分發作業事宜
一、依據:花蓮縣 103 學年度正式專任輔導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缺額公告:訂於 103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8 時前公告第二次分發缺額。
三、分發作業:
(一)備取人員請於 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50 分前,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准考證(合格教師應攜帶教師證正本)至花蓮縣立國風國中西餐教室完成第二次分發作業報到手續(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須攜帶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並繳交原簡章附件 8 之分發委託書)。
(二) 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開始進行分發作業,分發時按備取順序依序唱名,經唱名 3 次未到(每次唱名間隔 10 秒)或證件不齊者,視同棄權,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分發。
四、報到作業:
(一)備取人員經分發後,須於 103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另應攜帶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前往分發學校辦理應聘報到手續。除現役軍人因服法定兵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其錄取資格依法予以保留外,未依期限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各校教評會應就甄選錄取分發人員作實質審查,應聘人員若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不適任之情事,學校得予拒絕並報花蓮縣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