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第一次遴選簡章(1次公告分3次招考)
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第一次遴選簡章(1 次公告分 3 次招考)
一、 依據
(一)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1 日府教特字第 1110138471B 函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本縣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 報考條件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並且富教育熱誠者。
三、錄取名額:按時計酬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四、 工作內容: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特殊學生之在校生活及就學輔導等工作:
(一)協助處理學生生活自理事宜(如個人整潔、飲食、午休等)。
(二) 協助處理與教學有關之事務(如配合登錄學生行為觀察,協助行為改善)。
(三)協助處理校園學生偶發事件或安全維護。
(四)支援並協助處理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事務(如:情緒行為處理策略、入校後學習場所轉換、家長聯繫等工作)。
(五)按時至特教通報網填報服務學生紀錄。
(六)本職務需服務幼兒園普通班特教學生 1 名。
(七)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八)其他本校臨時交辦有關特殊教育之事項。
五、僱用期限:自簽約日起至 111 年 1 月 20 日止。
六、待遇:按鐘點給付,每小時 168 元(若有金額調整,以花蓮縣教育處公文來函為準),工作時數依花蓮縣政府核定辦理每週 40 小時(以學生實際在校就學時間,以工作時間表為準,寒暑假、國定假日等不支薪,另含勞健保給付,勞退提撥)。
七、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
1.第 1 次招考: 111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0 時止。
2.第 2 次招考: 110 年 8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至 10 時止。
3.第 3 次招考: 110 年 8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0 時止。
(二)地點:花蓮縣光復國小辦公室
(地址:花蓮縣光復鄉中山路三段 75 號 電話: 8701029 轉 224 )。
(三)方式:一律親自報名。
八、報名手續
(一)繳交國民身分證。
(二)畢業證書及相關學歷證件。
(三)以上證件均應繳驗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報名表一份(如附件一)。
九、甄選
(一)時間:報名當日上午 10 時 20 分前至本校辦公室報到, 10 時 30 分起開始甄選。
(二)地點:花蓮縣光復鄉教師辦公室。
(三)方式:口試(每人以 10 分鐘為原則),佔 100 分。
十、錄取方式
正取 1 名,備取 1 名,於甄選當日下午 5 時前在本校網站放榜公告。經錄取者請於次日上午 12 時備前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逕向本校人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一、配合事項:依規定配合教育部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疫措施,接受疫苗接種,如不克施打疫苗,請提供快篩陰性證明。
十二、本簡章經「甄選審查會議」通過,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