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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0
函轉「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請加強宣導。
一、 依教育部 98 年 11 月 23 日台軍(二)字第 0980203987 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修正條文係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針對「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加強宣導。
三、 檢送「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修正條文 1 份。
1) 轉讓毒品加重其行之數量標準.DOC
主辦單位:
體健科>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高雅鈴
連絡電話:
8462860#350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09-11-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09-11-24 16:45:00
點閱數: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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