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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請各校確實依規定留存午餐檢體,並訂定食品中毒事件緊急救護措施,以確保學童健康。

一、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揭要點第 2 點辦理及供應原則第 6 項規定: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標註當日日期後密封保存 1 份,並冷藏於攝氏 0~5 度之冷藏設備內 48 小時(週五供應之午餐食物應保存 72 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辦理午餐之學校(無論委外、自辦、他校供應、外訂盒餐等方式)當日餐食必留檢體於校,請各校確實辦理。
三、檢送「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園食物中毒緊急事件建議流程及處理小組任務參考編組表」1 份供參,請各校確實訂定「食品中毒事件緊急救護措施」計畫或流程,以建立應變措施。
四、教育部訂於 99 年 2 月至 4 月間將到本縣進行午餐考評,保留檢體及訂定緊急救護措施與否為考核項目之一,囿於教育部尚未發布確定之考核表,俟公佈後將儘速檢送各校,請各校配合。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呂蘭英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6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01-0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1-08 14:42:00
點閱數: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