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檢附「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修正意見調查表1份,如有修正意見,請於3月10日前回覆。
一、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暨教育部「各縣市規劃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注意事項」辦理。
二、校長經營學校,領導教職員工,只憑頭銜及法定權威,勢難發揮領導效能,必須具備能力、聲望、形象、策略及願景,才能稱職、勝任而愉快。
三、評鑑具有引領組織領導者自動自發、努力向上的經營動力,是借助內省與外證,使自己邊反省、邊學習、邊成長,以達自我改進的功能。是一種經瞭解、評績效、明得失、找原因、尋改進、再出發的循環歷程。
四、綜上,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應重視評鑑人員的專業性與穩定性,強調績效責任,慎選有能力、專長及實務經驗者擔任之,並有計畫地給予培訓,務求適才適所,客觀公正,以贏得校長的信服。
五、各校如有修正意見請於 3 月 10 日以前傳真學管科 8462776 ,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tcyk2001@yahoo.com.tw 陳彥光老師收,作為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