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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3

公告替代役役男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新辦法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一、役男辦理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自 99 年 2 月 3 日起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含研究所)及鄉當層級之進修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國防通識)課程,得依兵役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折算役期。

三、為回歸兵役法第 16 條第 2 項立法意旨,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計算方式,取消高中(職)最高不得逾 14 日、五專最高不得逾 28 日、大學(含二專、三專)最高不得逾 16 日之限制。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 8 堂課折算 1 日,折減役期;其各學制折減之役期,合計以 30 日為限。為避免以重複修習軍訓課程,要求折抵較長役期,規避兵役義務,爰規定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

四、申請役期折算之高中(職)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為「軍訓」、「國防通識」、「恐怖主義與反恐」、「戰爭啟示錄」、「兵法的智慧」、「第三波軍事科技」、「野外求生」者,始得以之折算役期,大專以上成績單應於課程名稱後加蓋「軍訓」字樣,始得以之折算役期。

五、軍訓(國防通識)課程折算役期計算方式範例:
(一)役男於高一至高二修習「國防通識」課程,每週 1 堂課, 1 學期 18 堂課, 4 學期計 72 堂課,高三第 1 學期選修「戰爭啟示錄」,第 2 學期選修「野外求生」課程,每週 1 堂課, 1 學期 18 堂課, 2 學期計 36 堂課,總計高中共修習 108 堂課,合計可折減 13 日(以此申請折算役期者,應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成績單。)
(二)役男於高中修習軍訓課程,高一、高二每週 2 堂課, 1 學期 36 堂課, 4 學期計 144 堂課,高三每週 1 堂課, 1 學期 18 堂課, 2 學期計 36 堂課,總計高中共修習軍訓課程 180 堂課,可折減 22 日;大學一、二年級每週 2 堂課, 1 學期 36 堂課, 4 學期計 144 堂課,可折減 18 日。但因軍訓課程折減役期合計以 30 日為限,故可辦理高中折減 22 日、大學折減 8 日合計 30 日。
(三)役男於甲校修習大學一年級軍訓課程後,重考至乙校並於大學一年級再修習軍訓課程,雖持有二校所發之成績單且均各載明可折抵日數,但僅能於二校之大學一年級軍訓課程擇一辦理折算役期。
(四)役男於五專就讀至 2 年級後,轉學至高職就讀 2 年級,其間每學期均修習軍訓課程,雖持有二校所發之成績單且均各載明可折抵日數,因 2 年級重復就讀,僅得擇一辦理,加上五專 1 年級、高職 3 年級所修習軍訓課程辦理折算役期。

六、役男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所附成績單應由就讀學校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加蓋印記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可折算役期日數,因成績單上可能並未註明修習堂數,受理單位得以學校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可折算役期之日數為準,但若有疑義者,仍應洽詢學校查明,若係學校誤繕,應請學校更正後再行辦理,以確保役男權益及維護兵役公平。

七、現役役男已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辦妥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基於維護役男權益,可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由役男再向學校申請加蓋印記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可折算役期日數之軍訓課程成績單,重新辦理折算役期。

八、若役男已由役政署在成功嶺核定折抵役期,因役政署即在該役男役籍資料袋內之役籍表(六)備註欄註記折抵役期日數並登錄於替代役管理系統,若其於服勤單位再重新辦理,經需用機關核定後,請服勤單位在役籍表(六)備註欄加註「原辦理折抵役期○日,○年○月○日重新辦理,修正折抵役期為○日」,並來函告知役政署俾於替代役管理系統中作修正,始完成重新辦理之作業程序。

九、就讀學校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加蓋印記格式:

驗證 學期軍訓/國防通識成績及格計 堂課可折抵役期 天
核章: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劉適程
連絡電話: 8462860分機311
傳真號碼: 8462782
公告時間: 2010-04-1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4-12 18:08:00
點閱數: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