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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4

為辦理98年度友善校園獎評選及表揚事宜,請各校依「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第3點規定,於99年4月23日前備文薦送校內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以利彙整後提報教育部,請 查照。

一、依據 99 年 3 月 17 日台訓(三)字第 0990042342 號函及教育部 98 年 4 月 10 日台訓(三)字第 0980051900C 號令修正發布「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評選基準將依本要點第五點辦理,相關注意事項臚列如下(詳附件):
(一) 請確依本要點第三點備妥相關文件:遴選表正本 1 式 3 份(附電子檔),並檢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應予敘明。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各校所送資料,不另返還。
(二)遴選表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確實製作:
1、事蹟欄應以上( 98 )年度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其所推動學輔工作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度者以最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
2、遴選表應撰寫 30 字以內之心語(感言或座右銘)、數位生活照片檔案或浮貼 6 吋乘 4 吋之照片。
3、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績優學校,應另請提供實務案例文章 1 篇(不列入評分)。內容應分享實務處理案例,並秉保密原則處理個案資料,字數以 800 字為限,並附電子檔。
4、提報學校應由校長核章,並加蓋學校印信。
三、本要點電子檔請逕自「教育部」( http://www.edu.tw/)→「單位介紹」→「訓育委員會」→「行政規則」→「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下載運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曾若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6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0-04-1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4-12 20:53:00
點閱數: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