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重申請督導所屬學校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辦理並加強校園菸害防制宣導工作,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4 月 28 日台體(二)字第 0990067934 號函辦理。
二、若接獲民眾陳情某國中學生在校外抽菸。查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吸菸,違反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又依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4 條規定,學校戒菸教育應由各該校辦理,並得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或協助,先予敘明。
三、教育部業以 98 年 4 月 20 日台體(二)字第 0980064427 號函(諒悉)送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請依該計畫積極辦理相關工作,並結合當地衛生機關(構)辦理戒菸教育。又 99 年度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正辦理校園戒菸教育種籽教師訓練研習會(本部 99 年 3 月 1 日台體(二)字第 0990028091A 號函諒悉),得運用該等人員結合健康促進學校推動戒菸教育。
四、另教育部 99 年度將地方政府推動菸害防制績效列入統合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