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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第2、第51條及「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19、第21條,業經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1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101571號令修正發布。

依據教育部 99 年 5 月 14 日台軍(二)字第 0990081433 號函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高雅鈴
連絡電話: 8462860#350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0-05-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5-19 08:17:00
點閱數: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