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無給職職務申請許可,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復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條規定略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
三、為求申報格式完整,即日起申報人請先至本府人事作業服務網-表格下載-考核訓練科-差勤項下下載「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申請書」,填妥後再行函報本府申請。
四、檢附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申請書 1 份。